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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

  建立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体系,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粮食质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 粮食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持有效证件的检验人员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 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的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省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承担粮食方面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粮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四)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六)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八)负责全省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九)负责全省粮油检验员证书的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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