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加强督查
1、强化免疫措施,提高免疫质量。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06]第76号)和《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加强免疫工作。要坚持“五统一”(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做到“五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确保“五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质量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进一步强化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免疫技术水平,严格按规定运输、储藏和使用疫苗,确保免疫质量。
2、强化标识管理,规范记录记载。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的规定及省局的实施意见,加强对畜禽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一是做好免疫标识的佩戴工作,原则上对新生和补栏的猪、牛、羊使用农业部统一的二维码耳标;二是做好疫苗、消毒药、耳标等防疫物资发放登记。三是要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各地应按乡、村、户建立畜禽养殖及动态档案,乡镇要逐户、逐场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格,详细记载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内容,做到免疫有案可稽、有据可查。
3、加强规模养殖场(户)防控监管。各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防疫工作必须严格监管,主动帮助建立免疫、消毒、人员管理、病死禽无害化处理及粪污处理等防疫制度,督促免疫到位。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自觉接受监管,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要实行封闭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大型养禽场、种禽场和有条件的养禽场应当加施防鸟网。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在防疫机构指导下进行,并配备相应的防疫设施。对于配有专职兽医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定期督促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无专职兽医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兽医驻场(区),负责防疫工作。监管工作重点是检查免疫进展,免疫档案的建立、疫情监测和报告以及重点地区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4、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各地要按照农业部《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要求,落实各项疫情监测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重点是对种禽场、蛋禽场、养殖小区、活禽市场及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野禽进行监测;口蹄疫监测,重点是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历史疫区以及边境地区的猪、牛、羊进行监测。对检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送上级实验室进一步诊断。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的作用。建立逐户畜禽健康状况的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省际间边境地区要组织专人,做好疫情定期排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驻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兽医实验室及社会兽医诊疗机构的管理,依法规范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