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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意见的通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广,对象多,培训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畜牧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训,确保各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省局将在9月份组织市(州)、县(市、区)业务骨干培训班,邀请部、省专家、领导作专题讲座;各级畜牧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主体的特点,举办多种类型、多种层次的培训。重点要对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培训,通过解析法律原文,开展专题讲座,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明确法律职责;要及时对广大生产、销售者和农民进行培训,通过召开培训会、宣传会,使他们了解各自权利义务,明白法律禁止事项。总之,要采取多种手段,将法律送到基层、送到市场、送到基地。

  三、把握法律精髓,深化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架构,内容丰富,体系完整。各级畜牧部门要通过学习宣传,尽快掌握主要内容,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一是要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各级畜牧部门要紧紧围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在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推广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畜产品,不断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二是要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级畜牧部门要在加强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建立畜牧投入品许可制度,定期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建立健全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督促生产者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三是要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要根据法律要求,加强对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产品上市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四是要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五是要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各级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生产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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