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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打好猪链球菌病防控攻坚战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打好猪链球菌病防控攻坚战的紧急通知
(川畜食发[2005]86号)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农牧)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8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猪链球菌病防控工作,中伟省长对进一步打好猪链球菌病防控攻坚战作了重要指示,为认真落实省政府此次常务会议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当前全省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这正是防控的关键时候,各地绝对不能有松劲、麻痹和厌战情绪,要狠抓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千方百计地有效控制疫情,千方百计地促进生猪和猪肉正常流通。对新发生疑似猪链球菌病死猪,在无害化处理前,应按农业部《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由两名以上有经验的兽防人员现场诊断检查,并采样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中心检验后确认。

  二、按《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最后一头病猪扑杀14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此次发生了猪链球菌病的市、县(市、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行政辖区内清净无疫14天后,向上一级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疫情控制情况,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辖区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再由该级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限制生猪流动的规定。

  三、严格控制用药,绝不允许滥用药物。各地对病猪同群猪凡已用预防用药物注射治疗一个疗程的,受威胁的生猪预防用药一个星期的,必须立即停药。预防用药和预防治疗用药必须按省局的《关于开展疑似猪2型链球菌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畜食发[2005]70号)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扩大范围。所有用药的生猪必须按照农业部2003年第278号公告附件1《兽药停药期规定》(我局已以川畜食函[2003]212号转发)的规定,达到要求的停药期天数后,方可出栏。国家相关部门将对全省猪肉加强药物残留检测,如发生超标,将直接影响该市、县(市、区)生猪和猪肉的销售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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