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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林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渔业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渔业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苏州市农林局组织,试卷采用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试卷。
  第六条 渔业执业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渔业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并连续从事渔业工作满二年的;
  (二)具有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渔业工作满一年的;
  (三)取得初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或防疫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
  (四)连续从事渔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市、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渔业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连续从事渔业工作满五年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或防疫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
  (三)具有水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
  (四)取得渔业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渔业执业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第七条 经考试合格的,其个人信息在苏州农林网公示,无异议的由苏州市农林局颁发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八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九条 渔业执业兽医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苏州市农林局颁发的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依托获得许可的 水生动物诊疗机构,并以所在的水生动物诊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到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渔业执业兽医注册的,应向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资格证书、所依托的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的证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的签名及专用签章留样,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给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渔业执业兽医注册证书,报苏州市农林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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