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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林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农林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方)局、吴江市水产局、吴中区水产畜牧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养殖用药管理,完善水生动物防疫体制机制,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渔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海渔[2007]23号)的精神,我市作为试点市之一,为保障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

  2.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3.苏州市水生动物诊疗处方及处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农林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苏州市渔业执业兽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执业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渔业执业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渔业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执业兽医,是指按照规定取得《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可为社会提供水生动物疾病预防、诊疗、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分为渔业执业兽医师和渔业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三条 凡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水生动物疾病预防、诊疗、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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