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标准化生产整治。要按照“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大农业标准的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实施水平。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要大力开展农业标准的宣贯、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等使用标准情况进行整治。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整治。继续开展好每月以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水产品硝基呋喃残留为重点的例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具体方案按《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方案的通知》(苏市农环[2007]21号)要求执行;加强对批发市场自行监测的监督,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要求批发市场对进场农产品的每个批次都进行监测,并对不合格农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农产品的执法抽检,各市、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执法抽检,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调查、及时查处。在此次专项整治中,开展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建立情况检查,重点整治例行监测中发现问题后对问题产品的处理、调查以及反馈情况。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整治。要根据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监管体系;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投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应急机制。在此次专项整治中,重点开展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调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地区或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1.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检查。9月份对全市所有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执法检查,要求所有的生产基地都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记录,水产生产统一使用塘口生产记录,其他生产基地统一使用省农林厅制订的记录格式;对没有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的基地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11月份,对9月份要求限期整改的基地再次组织执法检查,对仍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要求通过执法检查,全市100%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生产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