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若干细则》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3]112号)
各市、州、地、县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统一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厅根据《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附: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贵州省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2.拆迁入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
二、申请
拆迁人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写出申请,说明理由,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三、审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
1.核对裁决内容和时限;
2.核实补偿安置情况;
3.现场核实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四、批准
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城市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制拆迁工作准备
1.根据政府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