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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贵州省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若干细则》等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0日)废止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建科标通发[2001]143号)


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委)、规划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规划、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贵州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规划项目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执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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