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淮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淮政发〔2004〕141号)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淮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经营场所,金融、电信、邮政等行业单位的营业厅;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八)对社会开放和单位的会议厅(室)、接待室;
(九)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区除外。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其内部的小会议室、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可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