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7.产品执行标准;
8.产品样品和产品说明书;
9.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外化学建材产品与技术,可由生产企业或经销代理商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所在省、区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证书;
2.国家有关部门和所在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应用许可证书或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3,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技术总结(含主要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
4.适用范围和工程实例报告(含用户意见);
5.企业现行质量管理文件;
6.近期产品检验证书及检验单位资质证明;
7.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8.产品执行标准;
9.产品样品和产品说明书;
10.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技术与产品,由省建设厅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的产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化学建材技术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初审文件和意见,主要技术指标等进行复审。
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阶段,可视产品类别和需要,要求申报产品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复检。检验单位须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章 《目录》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过专家评审列入《贵州省化学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即具备在全省推广的资格。根据建设部建科[1997]261号和建人教[2000]184号文件精神,建设厅颁发《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许可证》或《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
第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技术与产品,建设厅将根据需要组织标准设计编制单位编制标准图集,提供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