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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六条 银行在收到国际收支部门《结售汇业务回访结论》(见附件3)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学习外汇局有关文件,认真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收支部门上报《关于结售汇业务回访问题的整改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际收支部门应跟踪银行对现场回访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真正做到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提高外汇银行执行结售汇管理政策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现场回访情况纳入银行当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结售汇业务回访通知书
〔2009〕  号

  (被检查单位):

  依据《江苏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制度》,我处派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要时可延长),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银行结售汇业务情况进行现场回访。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回访小组工作,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回访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回访机构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记录

  回访日期:  年  月  日

  被回访银行:         牵头部门:

  外汇局业务回访组长:     组员:

  现场回访内容及问题:

  经审核,外汇局回访小组所述情况属实,予以确认。

  被回访银行牵头部门负责人: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关于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的结论

  一、业务回访基本情况

  二、业务回访的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意见

(回访机构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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