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银行在收到国际收支部门《结售汇业务回访结论》(见附件3)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学习外汇局有关文件,认真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收支部门上报《关于结售汇业务回访问题的整改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际收支部门应跟踪银行对现场回访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真正做到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提高外汇银行执行结售汇管理政策的整体水平。
第十八条 现场回访情况纳入银行当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结售汇业务回访通知书
〔2009〕 号
(被检查单位):
依据《江苏省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制度》,我处派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必要时可延长),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银行结售汇业务情况进行现场回访。请你单位积极配合回访小组工作,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回访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回访机构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记录
回访日期: 年 月 日
被回访银行: 牵头部门:
外汇局业务回访组长: 组员:
现场回访内容及问题:
经审核,外汇局回访小组所述情况属实,予以确认。
被回访银行牵头部门负责人: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中心支局)
关于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的结论
一、业务回访基本情况
二、业务回访的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意见
(回访机构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