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售汇相关业务内控制度,含结售汇内部操作规章、结售汇统计制度、外汇牌价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资料,外币代兑机构授权和管理相关资料。
(三)结售汇统计报表及其财务报表,包括分户账(分币种、分客户)、传票。
(四)结售汇台账及相关凭证。
(五)外汇牌价台账,含实际交割价相关台账。
(六)结售汇综合头寸相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步骤
第八条 国际收支部门对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被回访银行的基本情况和近期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九条 国际收支部门应在业务回访前5个工作日向被回访银行下发《银行结售汇业务回访通知书》(见附件1),告知具体回访事项。
第十条 国际收支部门现场回访人员必须2人以上方可对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业务回访可采取现场交流、查阅相关资料和开展必要的现场检查等手段。
第十一条 银行应认真配合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全面的业务资料及相关便利。
第十二条 国际收支部门业务回访小组进入外汇银行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业务回访的内容与被回访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谈,主动通报业务回访的目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听取被回访银行相关业务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十三条 国际收支部门业务回访人员应根据业务回访工作制度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如实填写《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记录》(见附件2)。
第十四条 现场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现场向被回访银行通报回访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记录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回访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国际收支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回访记录,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撰写《结售汇业务回访结论》,报领导审定后,发送至被访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