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国际收支部门要统筹安排年度现场回访计划,每年对所辖银行进行一次业务回访,并根据银行分支机构数量及业务量情况,每季度选择部分银行开展结售汇业务回访。
第四条 国际收支部门开展银行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应与外汇检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合理制定业务回访工作方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现场回访工作,减少银行负担。
第五条 国际收支部门要规范结售汇业务回访工作程序,必须做到:回访前要书面通知被回访单位,回访中要有详细的业务回访记录,回访后要有正式的业务回访报告,并要求被回访银行就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上报相应的整改报告。
第二章 结售汇业务回访内容
第六条 结售汇业务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合规性、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外汇综合头寸管理以及挂牌汇价管理等方面。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合规性。包括: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衍生业务是否按规定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其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2.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业务时是否具备真实性交易基础;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4.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设置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是否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实施规范管理;5.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其基本信息变更或停办结售汇业务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内控内管情况。包括银行结售汇业务内控制度、操作规章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管理。包括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上报是否准确和及时,项目归类是否准确等。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包括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执行情况,以及每日头寸统计报表数据的报送情况。
(五)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包括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尤其是对议定客户的美元实际结算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以及每日汇价数据报送情况。
第七条 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的业务回访工作,在接到外汇局业务回访通知后,按要求准备齐全下列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