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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区内、区外企业应签订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合同,辖区海关签发以人民币计价的区外企业出口报关单和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第六条 区内企业办理人民币货款支付时,须在人民币支付和划转凭证的用途或备注栏内注明“保税区企业进口货款”,供收款银行辨认资金性质。同时应向付款银行提交《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进口合同或协议、进口发票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供付款银行核实划转的人民币资金用途。付款银行应对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

  第七条 区内企业应及时将采用人民币结算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提供给区外企业,供区外企业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八条 区外企业在收到区内企业的人民币货款后,应向其人民币收款银行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IC卡等材料,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

  第九条 区外企业人民币收款银行应根据区外企业提供的材料,对相应的人民币货款进行确认,参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为区外企业办理等值出口可收汇额度的核注,并出具人民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收款银行要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上注明“保税监管区货款收入,已办联网核查”字样,并编写22位国际收支编码。

  第十条 区外企业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法》规定的核销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一式两份);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区外企业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4.区内企业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5.银行签注的并盖有“保税区货款收入,已办联网核查”字样的人民币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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