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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江苏省各省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恒生银行南京分行,东亚银行南京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方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贸易结算,经过试点, 分局制定了《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允许区内企业用人民币向区外企业支付进口货款,区外企业凭相关凭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心支局接到《办法》后,要及时通知辖内各保税监管区域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企业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
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
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方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贸易结算,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出口收汇核销、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系指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以及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指江苏省内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对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出口货物项下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业务。

  第四条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业务,区外企业须按出口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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