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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预收款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预收款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

  为进一步支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简化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人工确认手续,便于对其预收款的监测管理,分局制定了《江苏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预收款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
江苏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
出口预收款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简化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人工确认手续,便于对其预收款的监测管理,根据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是指所有出口船舶及合同金额100万美元(含)以上,且出口周期一年(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第三条 外汇局对船舶出口项下预收货款按单船进行监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收汇按单套设备进行监管,并按单船和单套设备建立监管档案。

  第四条 企业应在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外汇收入信息备案表》,并附相应合同和保函(无保函不需提供)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如合同发生变更,企业应持变更后的合同和备案表,在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收到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及时填写对应船号或设备号的备案表,并在收汇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备案。

  第六条 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额度外人工确认手续时,只需持对应船号或设备号的备案表和其它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备案时已提交过的合同、保函等资料。

  第七条 外汇局应做好对船舶及大型成套设备出口项下外汇收入的事后核对工作,不定期从国际收支或账户系统提取相关数据,与企业备案表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发现数据不一致现象,应及时向企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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