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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

  为规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在分局的授权范围内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所有业务操作均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和越权办理。

  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涉及审批的业务应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办理。岗位经办人员在受理时要及时审查相关业务资料,材料不齐的应一次告知,要求补正。岗位办理的业务要履行双人复核手续,需部门领导审批的业务由岗位初审后报批,需局领导审批的业务应经部门领导签批后报批。

  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相关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序号

业务内容

业务岗位

部门领导

分管局领导

1

预收货款可

收汇比例调增

初审

船舶类≤40%,大型成套设备≤30%,其他≤30%

船舶类≤50%,大型成套设备≤40%

2

预收货款可

收汇临时额度核定

≤50万美元

≤600万美元

>600万美元

3

延期付款

基础比例调整

初审

批准

4

延期付款

确认及撤销

≤50万美元

≤600万美元

>600万美元

5

延期付款超期

登记确认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6

延期付款已付款

信息修改

岗位办理

7

预付货款基础

比例调整

初审

批准

8

预付货款额度确认

≤50万美元

≤2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9

预付货款

注销及撤销

岗位办理

10

延期收款基础

比例调整

初审

≤30%

>30%

11

延期收款额度确认

≤50万美元

≤200万美元

>200万美元

12

延期收款注销撤销

岗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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