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
为规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在分局的授权范围内参照执行。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所有业务操作均按照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和越权办理。
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涉及审批的业务应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办理。岗位经办人员在受理时要及时审查相关业务资料,材料不齐的应一次告知,要求补正。岗位办理的业务要履行双人复核手续,需部门领导审批的业务由岗位初审后报批,需局领导审批的业务应经部门领导签批后报批。
四、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相关业务管理职责如下:
序号
| 业务内容
| 业务岗位
| 部门领导
| 分管局领导
|
1
| 预收货款可
收汇比例调增
| 初审
| 船舶类≤40%,大型成套设备≤30%,其他≤30%
| 船舶类≤50%,大型成套设备≤40%
|
2
| 预收货款可
收汇临时额度核定
| ≤50万美元
| ≤600万美元
| >600万美元
|
3
| 延期付款
基础比例调整
| 初审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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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延期付款
确认及撤销
| ≤50万美元
| ≤600万美元
| >6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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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延期付款超期
登记确认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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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延期付款已付款
信息修改
| 岗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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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预付货款基础
比例调整
| 初审
|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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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预付货款额度确认
| ≤5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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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预付货款
注销及撤销
| 岗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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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延期收款基础
比例调整
| 初审
| ≤30%
| >30%
|
11
| 延期收款额度确认
| ≤5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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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延期收款注销撤销
| 岗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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