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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分行专项制定了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飞跃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高效规模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运作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竞争实力提升,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拓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简称“三大合作”组织)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全省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征程。

  二、坚持注重实效,多形式、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主动调查研究组织的实际金融需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原则,将支持组织与支持社员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要区别对待,合理选择承贷对象,对拥有法人资质、直接从事收购、加工、运输、储藏等实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直接对其本身提供金融支持;对无实质经营业绩、主要提供技术指导与市场信息等桥梁纽带服务的合作组织,可通过向专业大户、农户个人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社员贷款,间接对组织提供金融支持。要重点加大对已取得工商部门登记、按照“农业部示范章程”运作、“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规范类农民合作经济社”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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