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季节和农资打假工作重点,市县两级要对本地区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抽检的具体要求如下:
抽样对象:侧重于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抽样重点:各地当季经营量、使用量大的产品,以及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被抽检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经过核查,没有或者假冒有关证、号等许可证明及过期失效的农资产品,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查处,不再实施抽样检测。抽样规范: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或标准进行抽样,抽样人数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要按要求密封保存好样品,并逐项填写《农资产品抽样单》。样品数量:每个产品抽样后应分成相同的三份,并分别封样,抽样数量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不要超量抽样(每份样品的最小数量见附件4)。种子、兽药样品两份送检,一份留存被抽单位;其他产品一份送检,一份留存抽样单位,一份留存被抽单位。索要标准:农药、肥料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要向被抽单位索要被抽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随样品送检验单位。
(三)完善案件查处制度
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且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现象。
四、强化保障,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保证农资执法和抽检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改进执法手段,确保农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二)树立形象,加强农资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开展以“三有三好”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树立农业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