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专项督查的通知
(苏市农法〔2007〕14号)
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吴江市水产局、吴中区水产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市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一次水产苗种、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专项督查活动,以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督查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引导、监管、服务”的原则,促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和苗种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打击经营和使用禁用及假冒伪劣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水产养殖的全程监管,保障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督查内容:
1.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许可证持证情况。
2.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规范执行情况。
3.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和执行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情况。
4.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许可证持证情况。
5.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销售台帐登记执行情况。
6.查处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及假冒伪劣渔用药物、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情况。
三、督查方式
市局组织三个督查组开展分区督查:
第一组:陆志荣(市农林局法规处处长)、张为众(市水产站支部书记)、顾水平(市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孔宏鸣(市渔政站渔政科科长)。督查吴江市、吴中区、高新区。
第二组:陈文怡(市水产站站长)、尹维(市渔政站副站长)、许斌(市执法支队)。督查昆山市、太仓市、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