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市农法〔2007〕16号)
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各有关企业: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是《
种子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基本手段。为掌握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许可情况,监督和规范被许可单位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根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种子许可情况
1.种子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等内容是否公开;
2.准予许可的决定是否公开;
3.许可事项办结后是否立卷归档;
4.2001年以来依法实施的种子行政许可事项。
(二)被许可单位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人员资质、检验设施、加工设备等相关许可必备条件现状;
2.2005-2007年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3.种子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4.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形式
此次监督检查以各县级市及相关被许可单位自查为主,在此基础上,市级将对各地情况进行抽查。
三、监督检查要求
1.各地要切实根据《
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通过核查被许可单位实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努力推进依法行政。
2.各地要重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点检查被许可单位资质条件变动,以及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3.结合本次监督检查,各县级市、区及相关企业应认真总结,并填写好附表,附表请于7月5日前报市种子管理站。联系人:何建华,联系电话:68080659(可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