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市农法〔2007〕20号)
各市区农林(农业、农发、地发)局,张家港市林业局:
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农业部先后发布了322号和632号令,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的决定,省农林厅等五厅局最近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业〔2007〕25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切实加强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监督管理,确保禁令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农林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做好对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小规模分散经营者农药应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要充分利用告农户书、黑板报、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这五种禁用农药的危害性,增强农业生产者自觉抵制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自觉性。与此同时,各地要切实做好替代农药的宣传和应用技术的培训,通过印发资料、现场示范等方式让农业生产者掌握新农药的应用技术。
二要彻底清查库存农药的状况。从2002年开始我市就明确禁止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甲胺磷等九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在我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应该说我市的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禁用工作开展得比较早。但是由于前几年其他地区尚未禁止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的销售,所以一些农业生产者偷偷从外地购进了一些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特别是前几年虫害发生比较严重时,还时有使用甲胺磷的情况,所以为了摸清甲胺磷的库存情况,各地要深入一线,深入到每个农户,了解甲胺磷等农药的库存情况,封存和收缴库存的甲胺磷,以杜绝甲胺磷等五种禁用农药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
三要全力加强对无公害农药的推广力度。要禁止甲胺磷等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就必须让低毒、低残留和无公害的农药占领农药市场,只有这样甲胺磷等农药的禁用工作才能开展得深入和持久,各地要积极做好低毒、低残留和无公害农药的筛选力度,通过试验、示范,积极向农业生产者推广一批替代的新农药品种,让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迅速为农业生产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