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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统计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备案内容包括听证笔录副本(经告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没有组织听证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见附件三)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见附件四)

  重大行政许可是指依法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许可,备案内容包括听证笔录副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见附件五)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表(见附件六)。

  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局法规处负责。

  二、统计和备案时间

  按照《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0内进行报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填报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5日和次年的1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统计报表报市局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59号令)第十三条和《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政府8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上报备案。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情况统计工作以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保障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准确、及时,确保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备案。同时要充分利用统计资料和备案情况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行政执法以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请相关单位于7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统计工作和备案工作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七)报至市局法规处。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局法规处联系。联系人:张芬,联系电话:65613941(可传真),电子邮箱:zf@nl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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