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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统计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局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统计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苏市农法〔2007〕21号)


市畜牧兽医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制度以及进一步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苏府法〔2007〕26号文)要求,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决定在全局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统计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统计和备案制度

  1.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局机关各处室(站)凡是以市农林局名义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向市政府和上级农林行政机关报备;以市属农林系统行政执法单位或事业单位名义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向市农林局报备。
  凡制定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农林工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具体规定及操作办法详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级农林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市农〔2005〕24号)。
  2、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将统计周期内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统计后报至市农林局法规处,由法规处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对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法律法规单独授权的执法组织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统计和报送周期为半年。(见附件一)

  集中在行政服务中心农林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心窗口负责统计;需上门服务而不在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或具体从事办理工作的处室(站)负责统计,统计和报送周期为半年。(见附件二)

  3、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在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应向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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