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动(静)态纸币鉴别机具使用年限一般为4年,超过4年的机具尤其是无法升级的机具应在半年内淘汰更换。
第四章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应组织对辖内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反假货币机具开展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是指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银行业机构营业场所的机具识假能力、柜员操作情况、机具管理制度、监控设施状态等情况进行依法检查。现场检查一年组织两次,每次检查应覆盖辖内银行业机构类别的50%。
第二十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银行业机构将在用的反假货币机具(主要指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集中至指定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所针对的机具种类、品牌、型号由实施检查的人民银行确定。
因客户投诉对有关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可专门检查办理客户业务的特定机具。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中,对机具的测试方法是:把近期发现的假币样张(币)夹杂在10张(枚)以上的真钞(币)中,使用被测反假货币机具进行走钞(币)测试。使用假纸币进行检测的,应将假币样张四个面向(正面、背面、长边、短边)各进行一次以上走钞,对假币全部检出并且真币的误报率低于10%的,可认定为合格机具。
因客户投诉对有关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进行检查时,可使用客户提供的假币实物进行测试。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使用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载明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假钞(币)样张(币)面额、版别(年号)及冠字号码,每次走钞(币)识假情况、真钞(币)误报等要素。
非现场检查应做好《反假货币机具非现场检查记录》,载明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假钞(币)样张(币)面额、版别(年号)及冠字号码,每次走钞(币)识假情况、真钞(币)误报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