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银行业机构(以地市分行为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机具领发、使用、管理、报废台账,由专人负责详细登记台账,对机具种类、品牌、型号、序列号、购买日期、启用日期、报废日期、使用网点(场所)、升级等内容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 人民银行将对银行业反假机具登记管理实施网上远程报备。未建成远程报备系统前,先行启动手工报备(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银行业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对当期的机具配发、报废或淘汰、升级、网点间调拨等情况,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由于升级等原因临时启用备用机具、机具厂商提供网点临时使用机具等变动情况的无需报告。
第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接收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登记备案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进行更新数据,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下载打印上一季度报表,作为工作档案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各类反假货币机具的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定期对机具运行和操作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在反假货币机具使用场所安装全方位监控设备,并在运行期间对业务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对自动柜员机类的反假货币机具实行双人操作的制约机制。在行式和离行式自助设设备应根据规定及时轧账、清钞、加钞。
第十四条 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动柜员机配款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银行业机构现金整点中心、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营业网点清分处理的钞票,从柜面或自动柜员机收入的现金不得直接加入钞箱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机构应关闭自动柜员机的存取循环功能。
第十六条 银行业机构自动柜员机如出现一次误收10张(含)以上假钞或多台同时发现假钞,应立即组织辖内自助设备全面清查,确定假币基本情况,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