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购置、使用、管理与检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反假货币技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机具,是指银行业机构使用的动(静)态纸币与硬币鉴别机具、中小型纸币与硬币清分机具、自动柜员机(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一体机)等具有纸币与硬币真伪识别模块和功能的银行机具。
第三条 人民银行江苏省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机构)反假货币机具的管理,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购置与报备
第四条 根据江苏省人民币流通管理及反假货币形势需要,江苏省各银行业机构应完善反假货币机具配置。
第五条 银行业机构采购的反假货币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生产标准,并通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等有关职能机构认证。无国标的机具(含进口机具)应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机构招标采购反假货币机具时,应着重考察机具识别假币能力,在采购评价中机具性能的权重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银行业机构应建立反假货币机具购置、维护与更新程序,优化购置与更新的响应能力,如存在机具不能准确识别新版假币,且无法通过升级软件加以解决的情形时,应及时启动购置与更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