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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苏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管理,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农机局转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7】24号),现根据苏州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紧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审批和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我市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手续统一申报的截至时间为9月30日,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要求抓紧办理各种农机具补贴申报手续,并以市(区)为单位,按补贴机具类别集中统一申报。申报原则:享受哪一级财政补贴按哪一级补贴指标限额申报;超额申报的,其超额部分在苏州市范围内能调剂解决的由我局统一负责调剂,不能调剂解决的属于中央和省补贴的项目由我局统一向省局申请追加计划指标;省局未予追加或未能足额追加以及苏州市级补贴项目的超额部分,由超额申报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在相应的县级农机化发展资金中解决。

  鉴于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所涉及的品种多、数量大、所需的补贴资金额高、补贴方式有变化等新情况,我市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将在补贴手续审批结束后,按对相关生产企业直接补贴的方式进行,并计划于本年度的10月份一次性完成。

  二、规范购置补贴机具推广经销费用收支行为

  各级农机部门在补贴机具推广过程中,除向有关生产企业收取维修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等正常的经销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维修服务费和推广服务费等按要求统一入账,主要用于弥补农机部门本身推广工作的经费缺口问题,以保持农机具推广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严格禁止将上述经销费用私设“小金库”或变相设立“小金库”。

  为规范农机推广经销费用的收支行为,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苏州市级补贴项目所涉及的经销费用,原则上由苏州市级农机部门统一负责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县两级农机推广工作中各自承担的以县级为主的职责和义务关系进行合理分配。省级补贴项目中,省级农机推广部门已明确的部分暂按已明确的标准执行。

  三、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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