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类业务发生当日报送以下信息: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以及真实性审核相关信息;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信息;经批准或备案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三)按周报送以下存量信息: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中的结算(信用证及托收等)及贸易融资项下的应收应付信息,NRA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
第四章 境内代理银行
第二十四条 在江苏辖内的商业银行做好以下准备后可成为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境内代理银行:
(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文本。
(二)相应的人民币资金管理能力。
(三)银行总行的有效授权(如为分行)。
(四)能够有效记载人民币资金跨境清算信息的行内业务和会计系统,并完成与RCPMIS系统的接口制作和联调测试。
(五)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二十五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在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后,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附表5),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通过RC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开户信息。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一)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二)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RC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三)账户撤销时,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结清相互间人民币账户融资业务后账户余额可以划转到境外参加银行在其他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或者兑换成外汇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