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内业务以及会计核算系统能有效记载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并能向RCPMIS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四)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二十条 有关商业银行完成上述内部准备后,应将业务准备情况(含系统准备、总行授权、内部管理等)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法人银行还须向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联系系统接入事宜,按人民银行报送信息数据的接口规范,制作数据接口标准并调试成功。
第二十一条 境内结算银行对人民币跨境收支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要求:
(一)境内结算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时,应在RCPMIS系统上查询企业业务办理状态及进出口报关的信息。对于标识为“关注”类的企业,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
(二)贸易真实性审核分为贸易单据审核和物流背景查核两个部分。境内结算银行在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贸易真实性审核时,应根据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中的货物报关状态进行区分处理:
1.对于收/付业务发生时,企业已经办理了出/进口报关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后,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出/进口报关日期和贸易方式,在RCPMIS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2.对于预收预付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贸易单据(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如为加工贸易)等)时,应先查询相关核准比例等后再按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并将企业提供的预计出/进口时间和预收/预付比例等信息在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中进行填报。
第二十二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按照《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第二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规定通过RCPMIS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数据信息:
(一)首次报送信息:对于首次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主报告应指导企业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附表2)和主报告行确认函,及时报送辖内所在地人民银行进行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