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了《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县支行,江苏省各市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县(市)支行和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江苏辖内的银行和企业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江苏辖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江苏辖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服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江苏辖内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含外资银行)在江苏辖内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