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8-10月)
1.对违规跨辖区异地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统一编制《异地发放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移交清单》、《异地发放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移交清单》,并上报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联系并协调办理档案移交的相关事宜。
对已经在本辖区之外异地申领拖拉机牌证的,由拖拉机所有人向户籍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并交验拖拉机,经检测检验,凡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2〕30号文件规定的变拖基本技术参数、列入上牌目录的,由户籍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入变更登记,换发本地区拖拉机牌证;凡超出文件规定的变拖基本参数、未列入变拖上牌目录的,或有对拖拉机擅自进行改装变更等情形未恢复原状的,一律不予转入。
2.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违法违规发放或使用牌证的,在整治中必须坚决收回并换发合法的牌证;收回的牌证统一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销毁,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3.对未按规定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线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变拖,要逐台上检测线进行复检,确保变拖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对驾驶人考试无场地、设施、机具等必备条件的,应待条件具备后恢复考试发证工作。对驾驶人考试科目不全或档案记录不完整的,要逐人逐项组织补考。
5.对已经领取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驾驶人,未如实申告登记事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产品合格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注销,并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整治登记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各地农机管理、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整改。
(四)总结规范阶段(2007年11月)
各地要组织开展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回头看”,建立健全拖拉机(含变拖)、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登记申领工作制度及相关监督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农机安全监管和农机依法行政的长效措施。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并认真填写《重特大农机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表》、《外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证整治情况统计表》。书面总结及有关统计表于2007年10月底前分别报市农机局、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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