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等要求,制定下发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及落实情况,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情况,组织开展农机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
4、贯彻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对农机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打击农机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对农机安全监管机关的督查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农机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情况;
2、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无牌行驶、私自改装、私自加高、私自加长车厢等严重违法行为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情况;违法行为的发生率是否有明显降低;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时间和科目进行培训、考试;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拖拉机牌证的监管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跨行政区域发放牌证的情况;是否存在变造、伪造牌证情况;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措施准备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农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及其教育经费保证情况;农机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按照省农机局《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农机发[2008]24号)和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成农机〔2008〕5号)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情况。
五、督查方法
(一)搞好配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省农机局、市农委组织的督查,协助地方政府及其安监部门搞好综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