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金融创新,不断开发适合抗洪救灾恢复生产需求的金融产品。在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工作中,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涉农企业、种养殖大户可供抵押资产少,资金需求时间紧、频度高等特点,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长期信贷合作情况、企业信用状况、发展前景分析等,灵活多样地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要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水域经营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为抵押物的担保创新模式,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推进与各类涉农专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满足各经济主体当前防汛救灾恢复生产的多种资金需要。
七、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抗灾救灾金融服务工作。全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结构、进度和节奏,切实做好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要加强再贷款限额调剂,保证辖区内受灾地区资金充裕性和贷款合理流动性,并指导金融机构用好管好再贷款,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对支农信贷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要及时通过支农再贷款、再贴现予以支持;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限额不足的,可及时向上级行申请。各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妥善处理受灾贷款的归还问题,对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相关规定予以展期。各金融机构支持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工作情况,人民银行将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价通报。
八、改善结算服务,确保抗洪救灾恢复生产资金及时汇划到位。要加强对支付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畅通抗灾救灾资金清算渠道,提高抗灾救灾资金清算效率。要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地区结算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要强化国库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涉及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的财政资金拨付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拨付、第一时间清算,确保救灾款、应急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九、加强现金管理,维护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人民币流通秩序。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合理摆布发行基金,切实做好受灾地区现金调拨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现金头寸、券别结构的计划分配,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现金需求得到满足。要认真做好损毁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对因近期恶劣天气而受损的人民币,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兑换。要进一步做好反假货币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抗洪救灾恢复生产期间金融机构开展现金管理工作情况,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