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金融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作用,推进首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三)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各银行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文化创意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金融服务。已经设立北京市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以及被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如申请贷款,各银行要优化审贷流程给予重点支持。对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各银行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文化创意企业。
(四)积极支持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各银行要加强对北京市及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增进规模效益。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等公共设施工程建设,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情况下,信贷资金给予优先支持;承担本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申请贷款的,可以给予适当的信贷优惠;政府部门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各银行可适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五)扶持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各银行要加大面向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增加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对有潜力、有前景的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文化艺术,休闲娱乐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可通过业主个人负连带责任、收益权质押等方式,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等行业中有特色、有品牌的中小企业,各银行可以开展知识产权、版权、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予以扶持。
(六)配合财政资金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和营销。凡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资本金达到政策要求的,配套信贷资金要加快“落地”支持。政府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需要信贷资金支持的,按信贷原则给予支持。各银行要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实施收购国际营销渠道和传媒等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市各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或贴息补助的,可按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信贷优惠。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适当优先安排。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全局性、可持续性的重大项目,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各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