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企业确需裁员,应当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文件规定办理。

  裁减人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数量、裁减条件、经济补偿办法、实施步骤、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

  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百人或者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10%),要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除名或者自动离职的告知与送达程序。企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规定对职工作除名处理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通知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劳动关系处理手续。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在企业留存的通知书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职工的关系等情况,并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3、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企业应当将对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由企业按要求填报,并经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职工本人及企业签字盖章,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予以接续或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

  五、关于职工档案的管理和转移问题

  (一)企业应当依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黑劳发[1993]136号)规定,及时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议书、个人申请、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收据、停薪留职或自谋职业的手续等)装入职工档案,并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原因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在职工最初参加工作的有效证件上(招工审批表、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单、退伍军人分配工作通知单等)注明或者加盖企业劳动工资部门专用章。

  (二)职工档案应当与职工的去向一并转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职工的档案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档案应当移交给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工档案转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不得违反规定将档案交给个人或由职工本人转递。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