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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当限期召回或者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旷工处理。对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其予以除名,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且实现再就业困难的大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由企业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发给生活费。

  (十二)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七)、(八)、(九)情况且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依法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予经济补偿。

  三、关于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处理问题

  (一)职工工作调动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在哈中、省直企业从外地调入或者从哈市调出企业职工(包括管理、销售、科技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各类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外地调入工人,应当由调入单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后,履行上述手续,并办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二)因职工本人原因申请调动工作的,原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后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调入单位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四、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有关程序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对非首次就业的,应当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1)的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于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三)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双方就变更合同的内容及条件进行协商;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相关条款,并重新履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开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明确告知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职工与本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见附件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作为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以及职工档案转移的凭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写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情况等,分别由原用人单位、职工档案接收部门及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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