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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1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生活补助费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按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本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以及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职工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企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收入,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

  (3)职工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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