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和实际用工的单位不一致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与实际用工的单位约定,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职工的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未按约定承担对职工的义务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承担对职工的义务。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
1、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下同)。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整其他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并根据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患绝症,但不符合享受退休、退职规定的,给予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给予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给予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企业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企业应当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由于个人原因,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职工自动离职,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除名处理,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9、在试用期期间,职工可以随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工资。
10、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对因个人原因,没有与企业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职工,企业可以对其按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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