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和程序:
(一)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职工基本情况,企业改制时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措施,职工分流及实现再就业的措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及测算依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所需资金来源,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经过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个人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改制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续聘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制订改制方案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确定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并向出资企业通报。需委托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时,由省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以招投标方式从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 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
(三)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资质;
(四)有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专业人才;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认证。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申请制订改制方案的资格认证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改制方案制订业务的自律承诺书;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要深入了解改制企业的详细情况,认真研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科学制订改制方案,不得弄虚作假。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破产,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