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修订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修订章程的,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省国资委审批。章程修订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司原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或向省政府报送建议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对重大事项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省国资委在接到情况报告并全面了解核实情况后,做出书面决定。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中符合规定的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家经贸委《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改制前不得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水平,故意提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