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改制立项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立项的书面申请;
(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改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报批
第八条 改制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制订改制方案。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九条 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处置预案;
(三)债务处置预案;
(四)改制企业重组预案;
(五)职工安置预案;
(六)改制企业发展规划;
(七)改制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省国资委确认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参与改制的其他投资方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改制方案的报批。改制方案制订后,由出资企业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的实施。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出资企业的改制由省国资委委托出资企业按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对其中需要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必须经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报批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