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川国资委[2004]173号 2004年6月4日)
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
第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 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
(一) 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层次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的改制方案及重大事项,由出资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重要企业的改制,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立项申请的报批
第五条 出资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子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出资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