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 理
第八条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未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组织下,具体协调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 构,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中介机构的聘用结果于聘用结束后5日内报省国资委。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义务配合省国资委对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备案,并由企业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