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国有企业: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
(二)企业及子企业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三)对企业改革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具有国际影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省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