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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出资企业备案,并由所出资企业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担保、租赁、招投标、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听取并考虑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关于法律风险的意见。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发表或出具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查。
  重大事项决策者应当认真、充分听取并考虑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该情况可以作为评价或追究决策者决策责任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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