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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它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协调、指导、监督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
  (十一)统一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教育培训等工作;
  (十二)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权利“三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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