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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忠于职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加强学习,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从本企业符合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企业法律顾问也可以从本企业之外符合第十一条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招聘;还可以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或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满两年、熟悉企业法律事务且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中招聘。
  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国家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必须解除与所在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成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
  企业从本企业之外招聘企业法律顾问的,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工作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 四川省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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