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
各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我委。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